仲介帶看屋!什麼∼要仲介費


本案例感謝崔媽媽義務律師 余德正律師 協助回覆

  小豪與其他二位同學合租,從網站上查到幾個近學校的透天厝,沒想到去電詢問後,皆為同一人所接聽,並表明其為「福氣房仲-黃先生」可帶看屋,同學們也覺得房屋仲介的房屋多,或許可以儘快找到適合的房屋,於是便請黃先生提供更多符合條件的房屋,並約定時間請其帶看房屋,經大夥商量後,願意花一天的時間看完符合條件的七間房屋,並且於當天決定承租,以免開學後,沒有房屋可租。

  終於,看完房屋了,房仲-黃先生帶看的房屋都差強人意,不是設備老舊或沒有設備,不然就是租金負擔不起,實在令小豪與同學很煩惱,但眼看著又要放寒假了!再不決定下學期要居住的地方,恐怕這學期終止租約後,連東西放置的地方都沒有!沒辦法了!只好在爛蘋果中選一顆好的!於是阿豪與同學決定承租其中一間設備老舊透天厝,房仲-黃先生便請阿豪及同學先支付5,000元定金。

  支付5000元予房仲後,房仲請小豪代表一張紙內容:『茲收到陳豪先生所給付之定金五千元』,小豪也不太清楚定金為何,但還是簽了,簽完後,小豪請黃先生告知房東,請其更新房間的床組及粉刷房屋,沒想到黃先生卻說:『沒辦法哦!房東要以現狀交予房客,不做更新』『另外,若你與同學決定承租,要準備一個租金及二個月押金共30,000元,還有半個月仲介費5,000元』。小豪與其他同學聽了後,面面相覷,不知該如何是好!

以下是小豪的問題:

  1. 房仲一開始就沒說『要支付仲介費』!是不是有欺騙的嫌疑?
  2. 一聽到要收仲介費後,不到十分鐘,我們立即反悔,這樣定金5,000元,也要被?收嗎?且簽定的定金收據有法律效力嗎?
  3. 如果我們要承租,房仲收錢後,居然不跟房東談設備更新的事情,這樣一來,我們豈不是很吃虧嗎?

崔媽媽基金會回覆

問題一、房仲一開始就沒說『要支付仲介費』!是不是有欺騙的嫌疑?

  近來基金會接到許多同學表示,因為沒有社會經驗,也很少與房仲接觸,所以不知道該如何與房仲溝通,甚至不知道請房屋仲介帶看屋需要支付服務費,但是雖然仲介在一開始帶看屋時,未向同學說明需支付仲介費,不代表不用支付相關費用,因為房屋仲介業者付出其勞力及專業為同學找屋,而同學亦應給付報酬予房仲。

  房屋仲介為媒介當事人訂約,在法律上之性質為『居間』性質,又房屋仲介為『不動產經紀業』,所以房屋仲介受兩種法源所限制,分別為『民法債篇-居間』及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』,並可依民法566條『如依情形,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,視為允與報酬。未定報酬者,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。無價目表者,按照習慣給付。』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『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,其經營仲介業務者,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』。

  故同學難以指稱因『房仲未事先提醒需給付仲介費,所以房屋仲介有欺騙之行為』,進而表明不支付仲介費或否認經仲介帶看房屋,而發生法律行為如:支付定金、口頭承租…等,在此特別提醒同學,不論以那一種形式接受個人或企業主的無形、有形的商品或服務,均需特別注意亦要事先?問,自身是否需給付等同的對價,否則類似小豪的問題恐怕會發生在自己身上!

問題二、一聽到要收仲介費後,不到十分鐘,我們立即反悔,這樣定金5,000元,也要被?收嗎?且簽定的定金收據有法律效力嗎?

  在第二個問題中,我們必需先釐清大多數的房屋仲介會向房客收取那些費用,而小豪給付予仲介『定金』,在法律上之定義為何?

  仲介帶看屋收取的相關費用:大致分為下列三種:斡旋金、定金、仲介費,以下我們以表格說明各費用之功能。

斡旋金 承租方若有意願承租,向收取一定的價格(約租金的一半),代承租方向出租方(房東)商議價格、設備…,若出租方同意出租,即將斡旋金轉為定金,推斷租賃契約成立,此時承租方若因個人因素無法承租,則無法請求返還違約金。
若出租方不同意,則表示仲介公司的斡旋協商失敗,仲介應還斡旋金予承租方(房客)。
備註:目前法院對斡旋金的看法,係指買方就買賣標的不動產之出價與賣方之售價有所差距,由買方支付居間人一定數額之金錢或代替物,使居間人代向賣方議價。而斡旋金,乃不動產仲介業興起後,始出現之名詞,仍指於不動產「居間」、「仲介」時,因買方所欲承購或承租之買賣條件(如:價格、付款方式…等等),與賣方委託出賣、出租之條件未完全一致時,而買方為表示其購買意願與誠意,並確保其購買權利,乃交付「斡旋金」予仲介業,委託仲介業者持續代其向賣方洽談,斡旋買賣或租賃條件。
定金 為明確雙方租賃的法律關係,房仲業不收斡旋金,直接代出租方(房東)收取定金。
仲介費
  1. 向出租方收取仲介費,大約一個月之租金
  2. 向雙方出租方及承租方各收取半個月之租金。

定金之法律效力:

名詞 法源 法律定義
定金 民法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,由他方受有定金時,推定其契約成立。
民法249條
(關於定金的效力)
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立外,適用左列之規定:
  1. 契約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。
  2.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。
  3.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。
  4.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應返還之。

  從以上二個表格可以知道請仲介帶看屋,其收取之相關費用,以及收取費用之目的及法律效力,而上述案例中小豪支付定金之狀況,大致可分為二種狀況

  1. 仲介業者以房東代理人名義收取定金5000元,也就是房東委託房仲業者代為出租並收取定金。那麼小豪和房東之間則依民法之規定,推定成立租賃契約,如果反悔不予訂約,則需依民法249條第二項,『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不得請求返還。』,則定金可能會被房東?收。
  2. 有可能為仲介業者以收取「定金」為名義,而實際上仲介業者非房東代理人,或仲介業者口頭告知為收取斡旋金,而實際簽定為定金收據的不相符情況,若小豪支付定金時為上述情形,並且得可以籍證物(錄音...等方式)或證人舉證給付的事實,即能因仲介非代理人或金錢的支付項目不清,要求返還5000元。

並且在此提醒同學簽定租屋定金收據時,可注意以下要件:

  • 標的物所在地(房屋地址)
  • 定金金額
  • 保留天數
  • 收受定金及給付定金之當事人資料(房東及房客資料)

問題三、如果我們要承租,房仲收錢後,居然不跟房東談設備更新的事情,這樣 一來,我們豈不是很吃虧嗎?

  小豪在支付定金後,即要求房仲代為向房東要求更新設備、粉刷,但於法理上,小豪應在給付定金前,先向房仲或房東提出條件,否則視為小豪認同房屋狀況,並且願意承租,所以房仲可以不接受小豪事由的要求。建議同學在看屋前,設定好自己要的租賃條件及設備,其中包括(租金、設備、房東可改進之內外環境),如此一來看到滿意的房屋時,即可向出租人表明自己需要的租賃環境,以更符合自身需求,並避免類似小豪的狀況,在給付定金後,才發現有更改設備的需求,但已經失去最好的協商時機了。

  近來同學詢問仲介相關法律糾紛日益增多,多數為不知仲介需給付仲介費、或斡旋金之用意,盼能籍由此篇電子報,提醒同學請『房屋仲介』帶看屋的注意事項。

【崔媽媽基金會學生租屋服務部】主任 馮麗芳
Tel:(02)23658140 分機 235
E-mail:fun@mail.tmm.org.tw
URL :http://www.tmm.org.tw
服務時間:每週一∼週五,下午1:00∼5:00;晚上7:00∼9:00
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69巷2-3號2樓

即時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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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園夜宿帳篷 台大爭男女混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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弘光科大女宿門禁 灰姑娘十點前要回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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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大女宿門禁 學生遊行爭「解嚴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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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嘉邦/北縣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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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海、東吳、大葉獲表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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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大一新生租房子,只知道要問房租多少?有沒有冷氣及網路?其他的什麼都不知道。」協助東海大學建立「安全住屋認證」的台中縣烏日鄉犁份派出所所長陳作豪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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